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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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了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和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設立條件和服務範圍。 根據該條,離島、偏遠地區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可以設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兒教保服務: 1. 村(里)內沒有公立或私立幼兒園,且因地理條件限制,難以找到符合幼兒園設立標準的場地和教保人員。 2. 村(里)內已經設立了公立或私立幼兒園,但因地理條件限制,幼兒難以前往該幼兒園接受教保服務。 而為了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族語、歷史和文化的機會,並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可以設立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兒教保服務。該中心的招收幼兒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擁有原住民身分的幼兒,或擁有二親等內任一直系血親具原住民身分的幼兒。 2. 原住民族地區的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招收幼兒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3. 非原住民族地區的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招收幼兒總人數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參考資料中,我找到了一個相關的範例。根據2018年台灣公報第19卷第9期中的《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其中第3條解釋了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和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設立條件和招收幼兒的規定。在該資料中,有詳細說明了設立這些教保服務中心的理由和目的,並提供了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招收幼兒比例要求。這個資料可用來解釋和支持上述法條的適用和解釋。
- 原住民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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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