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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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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由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以下簡稱法人)或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團體)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法人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或團體章程影本。 三、團體之理事名冊。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決議同意辦理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紀錄。 五、設立中心計畫書,包括名稱、地址、宗旨、預定招收幼兒人數、服務人員配置規劃、社區或部落資源整合規劃、發展原住民族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相關規劃及收退費基準等。 六、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七、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施圖說,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 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其使用建築物屬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者,免附。 九、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其得以電腦查詢者,免附。土地或建築物申請之法人或團體所有者,並應檢具使用同意書。 十、法人或團體出具之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其擔保能力之認定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十一、設施設備檢核表。
  2. 2.前項第二款法人及團體之章程內容,應載明辦理幼兒與兒童教育、保育與福利、幼兒園或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相關事項,始得提出申請。
  3. 3.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位於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都市計畫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確無危險之虞者,於取得第一項第八款所定文件前,得以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替代之,並應每年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及管理。
  4. 4.前項結構安全鑑定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5. 5.以第三項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替代建築物使用執照者,其依第一項第七款應檢具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得以經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圖替代之。
  6. 6.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建物登記(簿)謄本取得前,得以戶籍證明文件、門牌編釘證明、繳納水費、電費、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替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提供以下逐条解释: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4條的规定如下: 1.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设立需要由法人或团体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文件向所在地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批准: 1) 法人或团体的注册证明文件副本; 2) 法人或团体组织章程副本; 3) 团体的理事名册; 4)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决议同意设立互助教保服务中心的记录; 5) 设立中心计划书,包括名称、地址、宗旨、预计招收幼儿人数、服务人员配置规划、社区或部落资源整合规划、发展原住民族语言、历史及文化机会相关规划及收退费标准等; 6) 负责人的国民身份证副本和最近三个月内核发的警察刑事纪录证明;如果负责人是外国人,应提供外侨永久居留证副本和原护照国最近六个月内开具的无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定情形或犯罪纪录的证明文件。但是,如果条约或协定另有规定,外侨永久居留证副本可以由护照或外侨居留证副本代替; 7) 建筑物位置图、平面图及消防安全设施图说,并以平方公尺注明楼层、各隔间面积、用途说明及室内外总面积; 8) 建筑物使用执照副本;如果是使用行政院许可的特种建筑物,则免附此项; 9) 土地及建物登记(簿)謄本;如果可以通过电脑查询,则免附此项。如果土地或建筑物不是申请的法人或团体所有者,还应提供使用同意书; 10) 法人或团体出具的履行经营担保证明副本;其担保能力的认定标准,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公告之; 11) 设施设备检核表。 2. 第二款规定,法人和团体的章程内容应详细说明幼儿与儿童教育、保育与福利、幼儿园或互助教保服务中心相关事项,方可提出申请。 3. 如果互助教保服务中心位于城市规划以外地区或原住民族地区内的城市规划区域,并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确定确无危险之虞,则可在取得第一款第八项所定文件前,以结构安全鉴定证明文件替代,并应每年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辅导和管理。 4. 有关结构安全鉴定项目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建筑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确定。 5. 如果以结构安全鉴定证明文件替代建筑物使用执照,其按照第一款第七项应提供的消防安全设施图说,可以使用经直辖市、县(市)消防主管机关检验合格的简易消防安全设备配置平面图替代。 6. 在取得第九项规定的建物登记(簿)謄本之前,可以以户籍证明文件、门牌编钉证明、缴纳水费、电费、房屋税凭证或税籍证明替代。 参考资料: -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081) - 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設置原則與教保設施適用 準則(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337)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使用執照名詞
  • 名詞
  • 擔保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鑑定名詞
  • 稅籍證明名詞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9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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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由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