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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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可以根據招生人數和業務需求,制定比本標準更優越的行政組織和員額編制規定。這些規定需要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且不受本標準的限制。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條的目的是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更大的自主權,使其能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更適合當地幼兒園的行政組織和員額編制規定。 參考資料: 1.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取自: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40066 2. 行政院主計處相關文件。取自: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5346&ctNode=3032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行政組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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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