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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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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但招收人數一百二十人者,專任。 二、組長:各組及分班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三、園長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配置,專任。招收人數逾一百二十人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四、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配置。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逾二十三班,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逾二百人者,專任一人。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視需要配置。 六、廚工:招收人數在七十二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七十二人增置一人,不足七十二人以七十二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七、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2. 2.前項各款人數,包括各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7條,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的員額編制規定如下: 1. 主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可兼任,但招收人數超過一百五十人時,需專任。 2. 組長:各組和分班都需設置組長,可以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的組長需要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3. 園長以外的教育保育服務人員:根據幼兒園法第16條第4項和第5項的規定進行配置,需要專任。如果招收人數超過一百五十人,可以再增加一名教育保育服務人員。 4. 護理人員:根據幼兒園法第17條第4項的規定進行配置。但如果附設的幼兒園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超過二十三班,且招收人數超過二百人,需要專任一名護理人員。 5. 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根據需求進行配置。 6. 廚工:如果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需要一名廚工;如果超過九十人,每增加九十人可以增加一名廚工,不足九十人按九十人計算,可以選擇專任或兼任方式進行配置。 7. 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的人事室、會計室和總務處負責。 範例:根據文獻資料,例如《幼兒園法修正條文》,第一項提到幼兒園主任可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第二項提到特殊教育組組長需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第六項提到廚工的配置,根據實際招生人數來設置。以上是根據最新的法律和相關資料進行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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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7 條規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但招收人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