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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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幼兒園之員額編制,除第七條情形外,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一人,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三、園長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配置,專任。招收人數在一百二十人以下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逾一百二十人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四、護理人員: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配置。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二百四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逾二百四十人者,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六、廚工: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七十二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七十二人增置一人,不足七十二人以七十二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二)私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百二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一百二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一百二十人以一百二十人計;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七、職員: (一)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七十二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七十三人至一百四十四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四十五人至二百十六人者,置專任三人;逾二百十六人者,置專任四人。招收人數在二百八十八人以下者,得再增置專任一人;逾二百八十八人者,得再增置專任二人。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 八、人事、主(會)計: (一)公立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配置。 (二)私立幼兒園,視需要配置,並由職員兼任。
- 2.前項各款人數,包括各該幼兒園分班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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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6條》,幼兒園的員額編制如下: 1. 園長:一人,專任。 2. 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3. 園長以外的教保服務人員:依照幼兒園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配置,專任。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人以下者,可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逾一百五十人者,可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4. 護理人員:依照幼兒園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配置。 5. 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 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根據需要可以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配置;招收人數逾三百人者,可以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 私立幼兒園:根據需要進行配置。 6. 廚工: - 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九十人,每增加九十人可再增置一人,不滿九十人以九十人計,可以專任或兼任方式執行。 - 私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百二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一百二十人,每增加一百二十人可再增置一人,不滿一百二十人以一百二十人計,可以專任或兼任方式執行。 7. 職員: - 公立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至一百八十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三人;逾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四人。招收人數在三百六十人以下者,可再增置專任一人;逾三百六十人者,可再增置專任二人。 - 私立幼兒園:根據需要進行配置。 8. 人事、主(會)計: - 公立幼兒園:依照幼兒園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配置。 - 私立幼兒園:根據需要進行配置,並由職員兼任。 此外,各款的人數包括幼兒園各班的人數。 參考資料: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教育部命令第1060118342號)
- 第七條條文
- 第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逾名詞
- 第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 第十七條第六項條文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6 條條文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7 條條文
-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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