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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幼兒園所設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組:招生、註冊、教學活動之安排、教學設備之規劃、管理與運用調配及其他教務相關事項。 二、保育組:幼兒保育、衛生保健、疾病預防、親職教育、社工與特殊幼兒輔導及其他保育相關事項。 三、教保組:前二款事項。 四、行政組:主(會)計、人事、廚工、幼兒經費補助及其他一般行政業務事項。 五、總務組:出納、文書、公文收發、採購、財產管理、事務管理及其他庶務相關事項。 六、特殊教育組:協助幼兒鑑定安置、輔導、轉銜、通報及其他學前特殊教育相關事項。
  2. 幼兒園單設行政組或總務組者,掌理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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