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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幼兒園,按招收人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一百八十人以下:教保組。 二、一百八十一人至三百六十人:教保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三、三百六十一人至五百四十人:教務組、保育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四、逾五百四十人: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及總務組。 五、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2. 私立幼兒園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得視實際需要增設各組,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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