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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九十人以下:教保組。 二、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三、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教務組、保育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四、逾二百七十人: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及總務組。 五、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組。 六、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2.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九十人以下:不設組。 二、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 三、逾一百八十人:教務組及保育組。 四、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得設特殊教育組。 五、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3. 前二項各款人數或班級數,不包括該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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