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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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七十二人以下:教保組。 二、七十三人至一百四十四人:教保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三、一百四十五人至二百十六人:教務組、保育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四、逾二百十六人: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及總務組。 五、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組。 六、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 2.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七十二人以下:不設組。 二、七十三人至一百四十四人:教保組。 三、逾一百四十四人:教務組及保育組。 四、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得設特殊教育組。 五、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 3.前二項各款人數或班級數,不包括該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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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3條,對於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以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根據招收人數或班級數的不同,設立不同的組別。其中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了根據招收的人數或班級數設立教保組、行政組或總務組、教務組、保育組、特殊教育組等不同組別。第五款規定了如果幼兒園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或分班,還需要設立特殊教育組或教保組。 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幼兒園教育行政組織表》指引,對於幼稚園行政組織的設置,其中如教保組負責學生事務、行政組或總務組負責行政業務、教務組負責課程教學、保育組負責保育工作、特殊教育組負責特殊教育等。這些組別的設置可以根據幼稚園的規模和需要進行彈性的調整。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教育部(2020)。《幼兒園教育行政組織表》。取自https://laws.moe.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2=62271 - 教育部頒訂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之「陸、校園建築空間及其附屬設備」規定 - 幼稚教育法 - 國民教育法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檔案法
- 原住民名詞
- 按名詞
- 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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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