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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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幼兒園應依據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安排規律之作息。
- 2.幼兒園應視幼兒身體發展需求提供其點心,對於上、下午均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之幼兒,應提供其午餐,並安排午睡時間。
- 3.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二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時。
- 4.第二項所定午睡時間,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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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7 條規定了幼兒園應提供規律的作息安排,依據幼兒的年齡層需求进行安排。 根據參考資料《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幼兒園應提供幼兒點心,並且對於上午和下午都參與教保活動的幼兒,應該提供午餐,同時也應該安排午睡時間。點心與正餐之間應至少間隔二小時,午睡與餐點之間則至少間隔半小時。 至於午睡時間的安排,根據法規,二歲以上未滿三歲的幼兒午睡時間不應超過二小時,而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午睡時間不應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此外,幼兒園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幼兒。 綜合來看,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7 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幼兒在幼兒園接受到適合的作息安排,包括提供點心、午餐和午睡時間。這些準則有助於幼兒的身體發展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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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