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幼兒園每日應提供幼兒三十分鐘以上之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活動前、後應安排暖身及緩和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8條,幼兒園每日應提供幼兒三十分鐘以上的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並在活動前後安排暖身及緩和活動。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幼兒能夠進行充分的體能運動,促進身體發展和健康。根據參考資料,這可以包括戶外遊戲、運動活動、跳繩、跳舞、瑜伽等,旨在增強幼兒的肌肉強度、協調性和耐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