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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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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每學期應至少為每位幼兒測量一次身高及體重,並依本法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妥善管理及保存。
幼兒園應定期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對於未達發展目標、疑似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幼兒,應依
特殊教育法
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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