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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保服務人員之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婚假、喪假、休假或慰勞假,得以時計;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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