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請假規定之處理,適用或準用下列法規之規定;下列法規未規定,或本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準用教師法聘任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 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聘任且聘期達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或代課教師: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但未兼任行政職務者,不給予慰勞假。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及雇員管理規則或現職雇員管理要點僱用者: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四、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但有下列情形者,從其規定: (一)婚假、產檢假及產假之日數,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二)得請身心調適假,其日數及併入事假計算,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五、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者: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2.前項人員之留職停薪,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項第一款人員: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人員: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兵役法之規定。 三、前項第三款人員: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四、前項第四款人員:除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兵役法及勞工請假規則外,得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的假別、日數、程序、核定權責以及違反請假規定的處理方法。根據該條規定,若下列法規有規定,則適用該法規;若下列法規未規定或本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則依本辦法的規定進行。 一、準用教師法聘任者:根據教師請假規則進行辦理。 舉例:若教保服務人員是根據教師法聘任,並希望請假,則須遵守教師請假規則的相關規定。 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聘任且聘期達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或代課教師:根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但未兼任行政職務者不給予慰勞假。 舉例:若教保服務人員是根據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聘任且聘期達三個月以上的代理或代課教師,請假時要遵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的相關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未兼任行政職務的人員不給予慰勞假。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及雇員管理規則或現職雇員管理要點僱用者: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舉例:若教保服務人員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及雇員管理規則或現職雇員管理要點進行聘用,則請假時要遵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相關規定。 四、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 舉例:若教保服務人員是以契約進用的方式,則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的相關規定。 五、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者: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舉例:若教保服務人員是根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行僱用,則在請假時要依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這些法規充分規範了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的相關事項,保障了其請假權益的行使。相關的參考資料包括《教師法聘任辦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法規文件。
- 核定名詞
- 適名詞
- 準用名詞
- 教師法法規
- 教師請假規則法規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法規
- 慰勞假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勞工請假規則法規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法規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法規
- 兵役法法規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法規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
- 教師請假規則 第 3 條條文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