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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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2條規定了兩個重要的概念,即「公立幼兒園」和「教保服務人員」。 根據本辦法第1條的解釋,「公立幼兒園」包括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鄉(鎮、市)立幼兒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這些幼兒園都是依照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設立的。 而「教保服務人員」則是指根據本條例第三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在公立幼兒園中服務的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這些人員負責提供教育和保育服務,確保幼兒的學習和發展。 參考資料: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內政部,2019年6月7日修正生效。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院,2011年1月27日公布。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三條第五款條文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3 條條文
-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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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