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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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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之事務工作。 五、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六、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全時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七、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但不包括直轄市、縣(市)教師甄試、教保服務人員甄選或公職考試。 八、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其舉辦之活動。 九、應國內、外機關、團體、學校或幼兒園邀請,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十、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或答辯。 十一、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5條,教保服務人員可以根據以下情況享受公假: 1.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3.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之事務工作。 5. 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6. 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全時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7. 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但不包括直轄市、縣(市)教師甄試、教保服務人員甄選或公職考試。 8. 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其舉辦之活動。 9. 應國內、外機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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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 5 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