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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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之事務工作。 五、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六、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全時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七、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但不包括直轄市、縣(市)教師甄試、教保服務人員甄選或公職考試。 八、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其舉辦之活動。 九、應國內、外機關、團體、學校或幼兒園邀請,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十、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或答辯。 十一、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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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5條,教保服務人員可以根據以下情況享受公假: 1.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3.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之事務工作。 5. 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6. 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全時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7. 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但不包括直轄市、縣(市)教師甄試、教保服務人員甄選或公職考試。 8. 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其舉辦之活動。 9.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學校或幼兒園邀請,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10.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或答辯。 11.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例外情況是因當事人可歸責而罹患傳染病。 參考資料: -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 教育部全國幼兒園教保人員請假制度暨專業成長研習手冊
-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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