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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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主管機關得檢查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所收受捐款、教育儲蓄戶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學校及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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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解析: 根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13條,學校主管機關有權檢查學校按照該條例收受捐款、處理教育儲蓄戶的情形以及相關帳冊。學校和學校內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干擾或拒絕這項檢查的執行。 參考資料: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59
立法沿革 1 版
(1021210 制定)
學校主管機關得檢查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所收受捐款、教育儲蓄戶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學校及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為利學校主管機關監督學校教育儲蓄戶之辦理情形,爰為本條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1021210 制定)
為利學校主管機關監督學校教育儲蓄戶之辦理情形,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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