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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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 14 條規定如下: 1. 學校因停辦、解散、裁撤,或勸募原因消失、變更,有結束勸募之必要者,應陳報學校主管機關,由學校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 - 根據此條款,學校在停辦、解散、裁撤、勸募原因消失或改變時,必須向學校主管機關報告並要求取消勸募許可。 2. 學校經廢止勸募許可後,其教育儲蓄戶之賸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行清算。 二、清算後教育儲蓄戶內尚有賸餘款者,應陳報學校主管機關,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 三、前二款程序完成後,結束教育儲蓄戶。 - 根據此條款,學校在廢止勸募許可後,必須按照以下步驟處理教育儲蓄戶的賸餘款項: - 第一步,進行清算; - 第二步,如果教育儲蓄戶內還有賸餘款項,應向學校主管機關報告,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學校的教育儲蓄戶負責執行; - 第三步,完成前兩個步驟後,結束教育儲蓄戶的運作。 參考資料:教育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21210 制定)
學校因停辦、解散、裁撤,或勸募原因消失、變更,有結束勸募之必要者,應陳報學校主管機關,由學校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 學校經廢止勸募許可後,其教育儲蓄戶之賸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行清算。 二、清算後教育儲蓄戶內尚有賸餘款者,應陳報學校主管機關,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 三、前二款程序完成後,結束教育儲蓄戶。
立法理由一、因應少子化、教育多元化之衝擊,少數學校有停辦、解散或裁撤之情形而結束勸募,另因勸募原因消失或變更,亦有需結束勸募之情形,爰於第一項定明學校有結束勸募必要者,應報學校主管機關,並由學校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經廢止勸募許可後,其賸餘款之處理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一、因應少子化、教育多元化之衝擊,少數學校有停辦、解散或裁撤之情形而結束勸募,另因勸募原因消失或變更,亦有需結束勸募之情形,爰於第一項定明學校有結束勸募必要者,應報學校主管機關,並由學校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經廢止勸募許可後,其賸餘款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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