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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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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並得依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
  2. 2.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 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 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3. 3.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其續聘以二次為限;每次聘任之委員中續聘之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二。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4. 4.實驗教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5. 5.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6. 6.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0條,以下是該條各項的釋義: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來審議實驗教育的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根據個人、團體或機構進行實驗教育的屬性,審議會可以進行分組審議。 2. 審議會的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聘(派)兼,委員人數為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的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五分之二;而單一性別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 第四款:具有實驗教育經驗的校長或教學人員。 - 第五款: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 第六款: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3. 委員的任期為二年,可以最多續聘兩次。在任期內出現缺額時,可以進行補充聘(派)兼,但選任委員的任期不得超過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4. 若實驗教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則應增聘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委員一人至二人。這些委員的人數和任期不受前兩項規定的限制。 5. 審議會的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6. 審議會的委員都是無給職的。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06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等事項。   二、第二項定明審議會之組成。   三、第三項定明審議會委員之任期及續聘事項。   四、第四項定明審議會主席之產生方式。   五、第五項定明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1061229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並得依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   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   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其續聘以二次為限;每次聘任之委員中續聘之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二。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實驗教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一、因實務上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之審議性質不同,且申請案件日益增多,爰增訂第一項後段,規定審議會得依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以使審議會之運作更為順暢。   二、修正第二項審議會委員之組成人數上限為二十一人,俾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聘派委員更具彈性。另有關審議會委員之組成,以實驗教育審議事項係屬教育事務,復參酌教師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所定教師組織及其基本任務之規定,爰將原第三款所定教師團體代表修正為教師組織代表,俾利整合教師意見。   三、第五款增訂「實驗教育家長代表」,俾便審議會之成員更多元及具代表性。本項審議會委員之組成規定,於實務上選聘委員時,委員應包括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等三類型,俾強化審查之專業性及代表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1031104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等事項。   二、第二項定明審議會之組成。   三、第三項定明審議會委員之任期及續聘事項。   四、第四項定明審議會主席之產生方式。   五、第五項定明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1061229 全文修正)

一、因實務上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之審議性質不同,且申請案件日益增多,爰增訂第一項後段,規定審議會得依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以使審議會之運作更為順暢。   二、修正第二項審議會委員之組成人數上限為二十一人,俾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聘派委員更具彈性。另有關審議會委員之組成,以實驗教育審議事項係屬教育事務,復參酌教師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所定教師組織及其基本任務之規定,爰將原第三款所定教師團體代表修正為教師組織代表,俾利整合教師意見。   三、第五款增訂「實驗教育家長代表」,俾便審議會之成員更多元及具代表性。本項審議會委員之組成規定,於實務上選聘委員時,委員應包括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等三類型,俾強化審查之專業性及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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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