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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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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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該條例規定了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的學生,即使沒有入讀高中,也可以由辦理實驗教育的申請人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學生身分證明,享有與同一教育階段的學校學生相同的教育權益、福利和優惠措施,並能平等參與各類競賽。相關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教育部於2020年2月18日公布的《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實施細則》,該細則對第18條進行了解釋和具體措施的制定。細則規定了實驗教育學生身分證明的申請程序和要求,以及享受教育權益、福利和優惠措施的具體內容。同時,細則還規定了學生身分證明的有效期限和更新程序。學生可以根據這些規定獲得與一般學校學生相同的權益和福利。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未入讀高中但參與了實驗教育的學生,經由申請人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可以取得學生身分證明。這位學生在持有身分證明的期間內,享有與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相同的受教權益,例如參與校外教學活動、接受學校就餐補助等。同時,該學生也有權平等參與各類競賽,例如學術比賽、運動比賽等。 參考資料: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50126)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實施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50131)
立法沿革 2 版
(1031104 制定)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立法理由定明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得由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以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與優惠措施。
(1061229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有關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所享有各項依法令所定之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以資明確;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定明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得由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以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與優惠措施。
有關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所享有各項依法令所定之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以資明確;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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