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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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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學費。
  2. 2.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應公開其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向參與之學生及家長說明。
  3. 3.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招生簡章載明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於網路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釋義: 1. 第一款提到,在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的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而未取得學籍的學生則可以按照私立學校學生的規定,根據實驗教育計畫的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學費。這意味著學生在進行實驗教育時,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向不同的機關申請學費補助。 2. 第二款規定團體實驗教育的辦理單位應該公開收取費用的項目、數額及用途,並向參與該教育的學生和家長做出相關解釋。這保證了學生和家長對於付費項目以及費用的用途有清晰的了解。 3. 第三款規定機構實驗教育的辦理單位應在招生簡章上明確列出每個學年度向學生收取的費用項目、數額和用途,並在網站上公告。這使得學生和家長能夠事先了解到將要支付的費用項目,以及費用的用途。 以上是對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9條進行的釋義,並且根據相關資料提供了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學費。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應公開其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向參與之學生及家長說明。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招生簡章載明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於網路公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學費補助之規定。   二、參照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辦理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將收費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予以公開,至其收費之合理性,則由審議會進行審議。

(1061229 全文修正)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學費。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應公開其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向參與之學生及家長說明。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招生簡章載明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於網路公告。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31104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學費補助之規定。   二、參照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辦理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將收費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予以公開,至其收費之合理性,則由審議會進行審議。

(106122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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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9 條規定:「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