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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學費。
  2.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應公開其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向參與之學生及家長說明。
  3.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招生簡章載明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於網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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