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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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 2.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 3.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總期程達一年半以上,且學習狀況報告書或年度報告書經核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學生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 4.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於依第二項規定提出年度報告書時,應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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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0 條規定了辦理個人、團體和機構實驗教育的相關要求和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個人辦理實驗教育的人需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和為期三年以上的實驗計畫,然後在計畫結束的那一學年內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國民教育階段的報告需備查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報告則需由主管機關核定。根據該條第2項,團體和機構辦理實驗教育的相關要求和程序與個人辦理實驗教育類似。根據該條第3項,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一年半以上且經核定的學生,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根據該條第4項,在提出年度報告書時,辦理機構實驗教育的人還需同時提出該年度的預算書和年度決算表,備查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上述法條,可以看出進行實驗教育需要遵循相應的報告和申請程序,並需由主管機關進行核定和審查。
立法沿革 2 版
(1031104 制定)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於每學年度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前二項報告,應於受理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並將審議結果通知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機構;經審議通過且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達一年半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本條例施行前,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完成實驗教育證明;屆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於依第二項規定提出年度報告書時,應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併提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以使主管機關瞭解實驗教育計畫之進行情形。 二、第二項定明辦理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其課程應以學年度為單位規劃,逐年提報教學計畫,並應於每一學年度提出年度報告書,計畫結束後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俾使主管機關瞭解實驗教育計畫之進行情形。 三、第三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前二項報告,應於受理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並通知相關人員。另為避免學生於高三時,藉由參與實驗教育計畫之名義而至補習班上課之情事發生,爰規定其成果報告經審議通過且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達一年半以上者,始得發給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四、第四項定明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者得申請發給完成實驗教育證明之過渡期間規定,俾維護法律安定。 五、第五項定明機構實驗教育應提交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俾使主管機關瞭解機構實驗教育之經費運行情形。
(1061229 全文修正)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總期程達一年半以上,且學習狀況報告書或年度報告書經核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學生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於依第二項規定提出年度報告書時,應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學年度均會辦理個人實驗教育之訪視,為避免增加申請人之負擔,爰修正第一項,刪除提出成果報告書之規定,每學年度僅需提出學習狀況報告書,國民教育階段採備查制,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為核定制。 二、第二項刪除有關應於每學年度擬訂實驗教學計畫及提出成果報告書之規定,以簡化流程。 三、第三項配合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修正,刪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前二項報告,應於受理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並將審議結果通知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機構」等文字。另修正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總期程達一年半以上,且學習狀況報告書或年度報告書經核定者,地方政府發給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以資明確。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一、第一項定明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併提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以使主管機關瞭解實驗教育計畫之進行情形。 二、第二項定明辦理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其課程應以學年度為單位規劃,逐年提報教學計畫,並應於每一學年度提出年度報告書,計畫結束後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俾使主管機關瞭解實驗教育計畫之進行情形。 三、第三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前二項報告,應於受理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並通知相關人員。另為避免學生於高三時,藉由參與實驗教育計畫之名義而至補習班上課之情事發生,爰規定其成果報告經審議通過且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達一年半以上者,始得發給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四、第四項定明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者得申請發給完成實驗教育證明之過渡期間規定,俾維護法律安定。 五、第五項定明機構實驗教育應提交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俾使主管機關瞭解機構實驗教育之經費運行情形。
一、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學年度均會辦理個人實驗教育之訪視,為避免增加申請人之負擔,爰修正第一項,刪除提出成果報告書之規定,每學年度僅需提出學習狀況報告書,國民教育階段採備查制,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為核定制。 二、第二項刪除有關應於每學年度擬訂實驗教學計畫及提出成果報告書之規定,以簡化流程。 三、第三項配合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修正,刪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前二項報告,應於受理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並將審議結果通知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機構」等文字。另修正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總期程達一年半以上,且學習狀況報告書或年度報告書經核定者,地方政府發給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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