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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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6條的規定: 1. 如果參與教育實驗的學生同時希望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的規定進行入學。此外,學生的法定代理人(若學生未成年者)需與學校共同制定合作計畫,內容包括課程教學方法、評量學生成績的方式、學校內的參與活動、學雜費的收費以及其他相關的教育實驗事項。該合作計畫需經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得許可才能執行。如果學生已經成年,則可以由學生本人與學校共同制定合作計畫。 2. 當學生完成修業期滿時,學校將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合作計畫所訂定的評量方式進行評量。只有成績及格的學生,學校才可以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資料,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是指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所進行的教育實驗活動。這些機構可以是非營利組織、企業、社區團體或其他相關組織。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教育創新與多元化,並提供學生更多元的學習機會。
立法沿革 2 版
(1031104 制定)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取得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管道入學,並得與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後,與學校進行合作。 二、第二項定明依第一項規定入學之學生,修業期滿且成績合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1061229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法規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法規
- 高級中等教育法法規
一、第一項定明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取得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管道入學,並得與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後,與學校進行合作。 二、第二項定明依第一項規定入學之學生,修業期滿且成績合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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