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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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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後,應通知前項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3. 3.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4. 4.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
  5. 5.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轉出、轉入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6. 6.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返回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7. 7.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享有與其他學生相同之機會;設籍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及活動資訊,屬臨時性競賽或活動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8. 8.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9. 9.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其依規定應收費者,學校得減免之。
  10. 10.設籍學校得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5條的條文,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款,個人實驗教育的學生的學籍設置在原有的學區學校;而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的學生的學籍則設置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接受實驗教育申請的學校。 2. 根據第2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通知相關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後,才能許可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 3. 根據第3款,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的學生如果修業期滿且成績及格,就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4. 根據第4款,如果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的學生因故停止,他們應該回到設籍學校、戶籍所在的學區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如果違反這項規定,將根據強迫入學條例進行處理。 5. 根據第5款,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轉出和轉入的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制定。 6. 根據第6款,當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的學生回到學校就讀時,學校應該提供必要的協助和輔導。 7. 根據第7款,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的學生參加需要學校推薦的各種競賽和活動,應享有與其他學生相同的機會。學期初,設籍學校應以書面提供相關競賽和活動資訊給家長,對於臨時性的競賽或活動,學校可以另行通知。 8. 根據第8款,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的學生有平等參與各種競賽的權利。 9. 根據第9款,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的學生可以申請使用設籍學校的設施和設備。對於依規定應該收費的情況,學校可以減免費用。 10. 根據第10款,設籍學校可以根據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的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中華民國教育部相關法規文件。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後,應通知前項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轉出、轉入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返回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享有與其他學生相同之機會;設籍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及活動資訊,屬臨時性競賽或活動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設籍學校得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四項定明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之處理和修業期滿發給畢業證書及停止實驗教育之規範。   二、第五項定明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轉出、轉入規範,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又所謂實驗教育學生之轉出、轉入,包括學生轉出實驗教育返回學校就讀,及學校內學生轉入實驗教育之情形,併予敘明。   三、為符合學生多元智能發展之需要,爰於第六項至第九項定明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應享有之權益。   四、第十項定明設籍學校得向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1061229 全文修正)

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後,應通知前項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轉出、轉入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返回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享有與其他學生相同之機會;設籍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及活動資訊,屬臨時性競賽或活動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其依規定應收費者,學校得減免之。   設籍學校得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八項及第十項未修正。   二、有關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原則上應為免費,惟倘其使用係屬地方自治法規規定應收費者(諸如租借教室、游泳池、會議廳或其他空間等),學校得視情況予以減免收費,爰修正第九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強迫入學條例法規
(1031104 制定)

一、第一項至第四項定明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之處理和修業期滿發給畢業證書及停止實驗教育之規範。   二、第五項定明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轉出、轉入規範,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又所謂實驗教育學生之轉出、轉入,包括學生轉出實驗教育返回學校就讀,及學校內學生轉入實驗教育之情形,併予敘明。   三、為符合學生多元智能發展之需要,爰於第六項至第九項定明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應享有之權益。   四、第十項定明設籍學校得向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1061229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至第八項及第十項未修正。   二、有關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原則上應為免費,惟倘其使用係屬地方自治法規規定應收費者(諸如租借教室、游泳池、會議廳或其他空間等),學校得視情況予以減免收費,爰修正第九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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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5 條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