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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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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驗教育機構之許可籌設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申請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2. 2.申請人應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實驗教育機構之立案許可,並由該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 一、擬聘之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名冊、學經歷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教學場地之建築物合法使用執照。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免附。 三、前款建築物之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免附。
  3. 3.前項許可立案之機構名稱,應為某某實驗教育機構,並冠以直轄市、縣(市)之名稱,不得以實驗學校為名。
  4. 4.實驗教育機構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為學校之名稱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變更之。
  5.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二項立案許可之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算一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申請人檢具之資料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6. 6.申請人於第一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仍未完成籌設,或其籌設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4條的規定,實驗教育機構的許可籌設期間為一年,並且可以在期間屆滿一個月前申請延長一年,但只能延長一次。申請人在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前,需要提供擬聘教學人員和職員的名冊、學經歷證明和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以及教學場地的建築物合法使用執照。如果使用公立學校校舍,則不需要提供。此外,還需要提供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或經公證的租用、借用契約,三年以上,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的情況下不需要提供。被授予許可立案的機構名稱應為「某某實驗教育機構」,並冠以直轄市或縣(市)的名稱,不得以實驗學校為名。如果實驗教育機構使用與學校名稱相同、類似或會造成一般民眾誤認為學校的名稱,則相關主管機關應要求其進行更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接受立案許可申請後的一個月內,應該作出許可與否的決定。如果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規定,則應通知申請人在十五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話可以不予許可。如果申請人在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後仍未完成籌設,或者其籌設活動涉及違法情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籌設許可。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實驗教育機構之許可籌設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申請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應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實驗教育機構之立案許可,並由該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   一、擬聘之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名冊、學經歷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教學場地之建築物合法使用執照。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免附。   三、前款建築物之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免附。   前項許可立案之機構名稱,應為某某實驗教育機構,並冠以直轄市、縣(市)之名稱,不得以實驗學校為名。   實驗教育機構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為學校之名稱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變更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二項立案許可之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算一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申請人檢具之資料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申請人於第一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仍未完成籌設,或其籌設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實驗教育機構之籌設期限。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人應於籌設期間屆滿前,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實驗教育機構之立案許可。   三、考量實驗教育機構並非學校,為避免造成民眾誤解,爰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定明其名稱之使用及變更。   四、第五項定明實驗教育機構立案許可申請之決定期間與補正之規定。   五、第六項定明許可籌設期間屆滿,仍未完成籌設,或其籌設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1061229 全文修正)

實驗教育機構之許可籌設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申請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應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實驗教育機構之立案許可,並由該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   一、擬聘之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名冊、學經歷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教學場地之建築物合法使用執照。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免附。   三、前款建築物之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免附。   前項許可立案之機構名稱,應為某某實驗教育機構,並冠以直轄市、縣(市)之名稱,不得以實驗學校為名。   實驗教育機構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為學校之名稱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變更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二項立案許可之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算一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申請人檢具之資料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申請人於第一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仍未完成籌設,或其籌設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公證名詞
  • 廢止名詞
(1031104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實驗教育機構之籌設期限。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人應於籌設期間屆滿前,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實驗教育機構之立案許可。   三、考量實驗教育機構並非學校,為避免造成民眾誤解,爰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定明其名稱之使用及變更。   四、第五項定明實驗教育機構立案許可申請之決定期間與補正之規定。   五、第六項定明許可籌設期間屆滿,仍未完成籌設,或其籌設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106122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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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4 條規定:「實驗教育機構之許可籌設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申請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申請人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