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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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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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7條的規定,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的學生,如果尚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並取得學籍,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合作,共同制定合作計畫,內容包括課程與教學的參與、成績的評量、校內活動的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相關事項。合作計畫需經學校報主管機關的許可方可進行。然而,如果學生已成年,則合作計畫由該學生本人與學校擬訂。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0052) - 相關範例:一名尚未入學高中但希望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可以與一所高中合作,擬訂合作計畫,計畫內容包括該學生參與課程、評量方式、參加校內活動以及費用收取等事項。該計畫需經學校報請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實施。假設該學生已成年,則可以自行與學校協商並擬訂合作計畫。
立法沿革 2 版
(1031104 制定)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立法理由定明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亦可依實際需求,與學校簽訂合作計畫後,參與學校學習活動。
(1061229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定明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亦可依實際需求,與學校簽訂合作計畫後,參與學校學習活動。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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