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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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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7條的規定,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的學生,如果尚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並取得學籍,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合作,共同制定合作計畫,內容包括課程與教學的參與、成績的評量、校內活動的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相關事項。合作計畫需經學校報主管機關的許可方可進行。然而,如果學生已成年,則合作計畫由該學生本人與學校擬訂。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0052) - 相關範例:一名尚未入學高中但希望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可以與一所高中合作,擬訂合作計畫,計畫內容包括該學生參與課程、評量方式、參加校內活動以及費用收取等事項。該計畫需經學校報請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實施。假設該學生已成年,則可以自行與學校協商並擬訂合作計畫。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立法理由定明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亦可依實際需求,與學校簽訂合作計畫後,參與學校學習活動。

(1061229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104 制定)

定明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亦可依實際需求,與學校簽訂合作計畫後,參與學校學習活動。

(106122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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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7 條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