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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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於申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過程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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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在申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的過程中,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輔導。這意味著教育主管機關有責任支持和指導有關實驗教育的相關方。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實驗教育過程中,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能夠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幫助,以確保他們能夠順利參與並辦理實驗教育項目。這也體現了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實驗教育的重視和支持,以促進教育的創新和發展。 可能範例:在申請一個實驗教育計畫時,如果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遇到困難或需要協助,他們可以向教育主管機關尋求幫助。教育主管機關會根據他們的需求提供必要的協助和輔導,以確保他們能夠順利進行實驗教育計畫。這可能包括提供資源、專業指導、培訓或其他必要的支援措施。教育主管機關的協助和輔導有助於確保實驗教育計畫的順利進行,並提供參與者所需的支持和指導。
立法沿革 2 版
(1031104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於申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過程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立法理由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人員,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1061229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於申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過程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人員,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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