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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於申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過程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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