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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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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結合社政、警政、衛生、教育、司法、民政、新聞等機關或單位,協助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建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協助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並邀集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定期參與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繫機制,檢討及改進合作模式。
  2. 2.參與團體、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相關法規規定學校有通報義務者,該團體、機構應準用學校通報程序之規定協助辦理通報: 一、有強迫入學條例及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之應入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 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之家庭暴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之人口販運。 三、有社會救助法規定之社會救助需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發展遲緩、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或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為身心障礙者,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五、其他法規規定學校有通報義務。
  3.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向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進行協助通報宣導及提供教育訓練,加強落實協助通報制度。
  4.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協助通報事項訂定保護措施,並針對未盡協助通報案件之調查,加強處理。
  5. 5.協助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扶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5條的內容,以下進行釋義: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結合社政、警政、衛生、教育、司法、民政、新聞等機關或單位,協助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建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協助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並邀集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定期參與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繫機制,檢討及改進合作模式。 釋義:根據這項條文,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應該與社政、警政、衛生、教育、司法、民政、新聞等機關或單位合作,協助團體和機構實驗教育者建立兒童和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協助通報、救援和保護服務的網絡。政府應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加強橫向聯繫機制,並檢討和改進合作模式。 例子:政府可以與社工機構、警察部門、醫療機構、學校和媒體等合作,確保在處理家庭暴力和性侵害事件時有良好的合作和通信。 2. 參與團體、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相關法規規定學校有通報義務者,該團體、機構應準用學校通報程序之規定協助辦理通報: 一、有強迫入學條例及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之應入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 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之家庭暴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之人口販運。 三、有社會救助法規定之社會救助需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發展遲緩、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或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為身心障礙者,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五、其他法規規定學校有通報義務。 釋義:根據這項條文,參與團體和機構實驗教育的學生如果符合相關法規對學校有通報義務的情況,該團體和機構應該按照學校通報程序的規定協助辦理通報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強制入學、家庭暴力、性侵害犯罪、兒童和少年性剝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人口販運、社會救助需要、發展遲緩、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身心障礙等。其他法規規定學校有通報義務的情況也應該予以通報。 例子:如果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關的團體或機構應該按照學校通報程序的規定協助辦理通報事項,並提供相應的援助和支持。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向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進行協助通報宣導及提供教育訓練,加強落實協助通報制度。 釋義:根據這項條文,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應該向參與實驗教育的團體和機構進行協助通報的宣導和提供教育訓練,以加強協助通報制度的實施和執行。 例子: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可以組織培訓課程,向參與實驗教育的團體和機構提供關於通報程序和處理方法的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4.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協助通報事項訂定保護措施,並針對未盡協助通報案件之調查,加強處理。 釋義:根據這項條文,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應根據協助通報事項訂定保護措施,並加強處理未盡協助通報案件的調查工作。 例子:政府可以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如安全保護措施,以保護協助通報者的身份不被洩漏。同時,政府應加強調查對於未盡協助通報的案件,以確保有關事項得到妥善處理。 5. 協助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扶助。 釋義:根據這項條文,如果協助通報人的個人身份資料洩漏,導致協助通報人身安全存在危險,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應聯繫警察部門提供安全維護,並根據需要提供心理諮詢和法律訴訟援助。 例子:如果協助通報人的身份資料被洩露,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可以向警察部門報案並請求提供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同時提供心理諮詢和法律訴訟援助,以確保協助通報者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以上是對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5條的釋義和例子,這些資料是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和相關法規進行解釋而得出的。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設籍學校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立法理由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參與實驗教育者,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1061229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結合社政、警政、衛生、教育、司法、民政、新聞等機關或單位,協助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建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協助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並邀集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定期參與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繫機制,檢討及改進合作模式。   參與團體、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相關法規規定學校有通報義務者,該團體、機構應準用學校通報程序之規定協助辦理通報:   一、有強迫入學條例及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之應入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   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之家庭暴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之人口販運。   三、有社會救助法規定之社會救助需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發展遲緩、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或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為身心障礙者,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五、其他法規規定學校有通報義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向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進行協助通報宣導及提供教育訓練,加強落實協助通報制度。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協助通報事項訂定保護措施,並針對未盡協助通報案件之調查,加強處理。   協助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扶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九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一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社會救助法第九條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等相關法規規定,學校有通報義務者,實驗教育機構應準用學校通報之規定,落實相關預警通報機制,以保障學生學習權益。

(1031104 制定)

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參與實驗教育者,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10612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九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一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社會救助法第九條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等相關法規規定,學校有通報義務者,實驗教育機構應準用學校通報之規定,落實相關預警通報機制,以保障學生學習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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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結合社政、警政、衛生、教育、司法、民政、新聞等機關或單位,協助團體、機構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