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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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6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設籍學校對參與實驗教育的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這條規定主要是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和設籍學校要針對參與實驗教育的特殊教育、原住民和低收入戶學生提供必要的資源和協助。這包括提供學習資源、教材、教具、輔導措施等,以確保這些學生能夠參與到實驗教育中,並獲得適切的支持和服務。 參考資料可能包括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本文、教育部相關法規、指導文件或政策等。
立法沿革 2 版
(1031104 制定)
實驗教育機構得設學生家長會;其設置及運作方式,準用同一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相關法規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符應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有關學生家長得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權利之規定,爰為本條規定。
(1061229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設籍學校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1031104 制定)
為符應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有關學生家長得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權利之規定,爰為本條規定。
(10612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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