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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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機構得設學生家長會;其設置及運作方式,準用同一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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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實驗教育機構可以設立學生家長會,而這個家長會的設置與運作方式,應按照同一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1&FLNO=27) - 教育部相關法規及解釋 (https://depart.moe.edu.tw/ed3200/News_Content.aspx?n=0B0AD53CC8E52EF5&sms=96FEAC8991576A60&s=722A3C8B3B271D5B)
立法沿革 2 版
(1031104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不牴觸本條例之範圍內,得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相關人士參與。
(1061229 全文修正)
實驗教育機構得設學生家長會;其設置及運作方式,準用同一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相關法規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相關人士參與。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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