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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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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機構得設學生家長會;其設置及運作方式,準用同一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相關法規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實驗教育機構可以設立學生家長會,而這個家長會的設置與運作方式,應按照同一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1&FLNO=27) - 教育部相關法規及解釋 (https://depart.moe.edu.tw/ed3200/News_Content.aspx?n=0B0AD53CC8E52EF5&sms=96FEAC8991576A60&s=722A3C8B3B271D5B)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不牴觸本條例之範圍內,得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相關人士參與。

(1061229 全文修正)

實驗教育機構得設學生家長會;其設置及運作方式,準用同一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相關法規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31104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相關人士參與。

(10612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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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7 條規定:「實驗教育機構得設學生家長會;其設置及運作方式,準用同一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相關法規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