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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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不牴觸本條例之範圍內,得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學者專家、實驗教育團體代表、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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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8條規定,該條授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制定實驗教育的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此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為了適應實驗教育的特殊性,提供一個協商的機制,以促進專業學者、團體代表、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士的參與。透過他們的參與,可以確保對於實驗教育的制定有更多專業和多元的意見。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實驗教育進行守則》,該文件規定在制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 邀請專業學者和教育專家參與:主管機關應該邀請熟悉實驗教育的教育學者和專家參與,以獲取他們的專業建議和指導。這可以確保法規的制定基於最新的學術研究和最佳實踐。 2. 邀請實驗教育團體代表參與:主管機關應邀請實驗教育團體的代表參與,以了解他們的需求和意見。這有助於確保實驗教育的發展符合各方利益和期望。 3. 邀請家長、教師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參與:為了考慮到教育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主管機關應邀請家長、教師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參與討論。他們可以提供實際操作層面的洞察和建議,確保制定的法規能夠實際應用和落地。 4. 邀請其他相關人士參與:除了上述的參與者外,主管機關還應邀請其他相關人士參與,例如教育學習者、專業組織代表、地方政府代表等,以確保多元的利益被納入考慮。 以上規定的目的在於建立一個多元和民主的規制過程,以確保實驗教育的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具有廣泛的參與和共識,能夠有效地回應當地的需求和特殊情況。
立法沿革 2 版
(1031104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實驗教育,於本條例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
立法理由定明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實驗教育之處理方式,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於本條例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
(1061229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不牴觸本條例之範圍內,得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學者專家、實驗教育團體代表、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有關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自治規範時,應邀請之對象,增列實驗教育團體代表;該團體係指從事實驗教育之組織,不限於依本條例辦理實驗教育者。
- 主管機關名詞
定明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實驗教育之處理方式,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於本條例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有關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自治規範時,應邀請之對象,增列實驗教育團體代表;該團體係指從事實驗教育之組織,不限於依本條例辦理實驗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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