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29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實驗教育,於本條例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9條,該法規定了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獲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的實驗教育計畫,可以在本條例施行後繼續辦理直到計畫結束。這意味著已經開始執行的實驗教育計畫可根據原先的規定繼續進行,並不受新法規的影響。在施行該法規後,已獲得許可的實驗教育機構可以繼續執行原先的計畫,直到計畫結束為止。 參考資料:2020年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立法沿革 2 版
(1031104 制定)
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一、完成三年實驗教育。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
立法理由一、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保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升學機會,爰於第二項規定,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三年實驗教育,或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且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1061229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實驗教育,於本條例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一、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保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升學機會,爰於第二項規定,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三年實驗教育,或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且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