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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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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2. 2.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一、完成至少三年實驗教育。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三年。
  3. 3.符合前項情形之一者,其實驗教育證明,應註明已修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30條,以下為各款之釋義: 1. 第一款規定,根據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可以依照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這表示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若符合相關規定,可以通過畢業程度的學力鑑定考試,獲得高中畢業程度的學力。 2. 第二款規定,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的學生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的完成實驗教育的證明,則可以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a. 完成至少三年的實驗教育。 b. 在高中學校就讀並參與實驗教育,總共累計了至少三年的時間。 3. 第三款規定,符合前項情形之一的學生,其實驗教育的證明上應註明已經完成了高中教育階段的教育。這表示學生在取得實驗教育的證明時,上面應有明確的註記指出他們已完成了高中教育。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1061229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一、完成至少三年實驗教育。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三年。   符合前項情形之一者,其實驗教育證明,應註明已修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育。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第二十條第三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另因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不限於三年,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為「至少三年」。

  • 鑑定名詞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104 制定)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10612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第二十條第三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另因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不限於三年,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為「至少三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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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30 條規定:「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依本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