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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2.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一、完成至少三年實驗教育。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三年。
  3. 符合前項情形之一者,其實驗教育證明,應註明已修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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