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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營利法人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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