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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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5條,申請辦理實驗教育的方式及程序如下: 1. 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學生已成年,則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 2. 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學生已成年,則由學生本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申請。 3. 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的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在其網頁上公告申請辦理實驗教育的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立法沿革 2 版
(1031104 制定)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於各款定明各類實驗教育之申請方式及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公告相關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建立實驗教育相關網路資訊,包括申請辦法、審核要件等公告周知,並且隨時更新資訊。
(1061229 全文修正)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一、第一項於各款定明各類實驗教育之申請方式及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公告相關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建立實驗教育相關網路資訊,包括申請辦法、審核要件等公告周知,並且隨時更新資訊。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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