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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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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營利法人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5條,申請辦理實驗教育的方式及程序如下: 1. 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學生已成年,則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 2. 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學生已成年,則由學生本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申請。 3. 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的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在其網頁上公告申請辦理實驗教育的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於各款定明各類實驗教育之申請方式及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公告相關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建立實驗教育相關網路資訊,包括申請辦法、審核要件等公告周知,並且隨時更新資訊。

(1061229 全文修正)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1031104 制定)

一、第一項於各款定明各類實驗教育之申請方式及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公告相關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建立實驗教育相關網路資訊,包括申請辦法、審核要件等公告周知,並且隨時更新資訊。

(106122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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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5 條規定:「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