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身心障礙學生使用設施之需求,應予載明)、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 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學生名冊。 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
-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實驗教育理念。 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
-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 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 完成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人數變更,其變更人數未達原核定學生數三分之一者,應將變更後之學生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免申請許可。
-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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