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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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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2. 2.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身心障礙學生使用設施之需求,應予載明)、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3. 3.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學生名冊。 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
  4. 4.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實驗教育理念。 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
  5. 5.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6. 6.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7. 7.完成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8. 8.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人數變更,其變更人數未達原核定學生數三分之一者,應將變更後之學生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免申請許可。
  9. 9.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 1. 申請人在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應填具申請書並附上實驗教育計畫進行申請。 2. 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的聯絡方式以及實驗教育的對象和期程。而實驗教育計畫則應載明實驗教育的名稱、目的、方式、內容、預期成效,還有計畫主持人和參與人員的相關資料。 3. 如果是團體申請辦理實驗教育,除了上述的資料之外,還應該附上教學資源相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等資料。 4. 如果是機構申請辦理實驗教育,除了上述的資料之外,還應該附上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的相關資料、實驗教育機構的名稱、地址及位置略圖、實驗教育理念、教學資源及師資的相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等資料。 5. 實驗教育計畫的期程應該配合學校的學期時間,國民小學的最長期程為六年,國民中學的最長期程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的最長期程為三年。 6. 關於高級中等教育的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如果需要的話可以申請延長,但每次延長的期間最長為二年。而如果學生因為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則期間最長為四年。 7. 已經完成國民教育階段的實驗教育的學生,不得再次根據該條例規定申請參與相同教育階段的實驗教育。 8. 如果實驗教育計畫需要變更,申請人應該檢具變更後的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過,如果團體實驗教育的學生人數變更不超過原核定學生數的三分之一,則可以免申請許可,只需將變更後的學生名冊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9. 如果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符合規定,申請人應在十五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話可不予許可。 附帶舉例:例如,一所私立高中希望進行特色實驗教育,他們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寫申請書,附上詳細的實驗教育計畫,載明計畫的名稱、目標、方式、內容、預期成效等。此外,他們還提供了計畫主持人和參與人員的相關資料,並附上法人及負責人的相關資料。此計畫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1031104 制定)

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學生名冊。   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實驗教育理念。   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修業或畢業,或依本條例規定完成各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每年提出實驗教育申請之時程,以配合第二十條有關團體、機構實驗教育每學年度應擬訂實驗教學計畫之規定,並利實驗教育申請之審查、補正資料、訪視及許可作業能於開學前完成。   二、第二項定明實驗教育之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事項,包括預定申請使用之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   三、第三項定明團體實驗教育之申請另應檢附之資料。   四、第四項定明機構實驗教育之申請另應檢附之資料。   五、考量學校課程之實施係以學年度為單位作規劃,實驗教育宜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及各教育階段之學制辦理,且為利學生各學習階段之銜接,申請辦理實驗教育可提出中、長期實驗教育計畫,爰為第五項規定。   六、第六項定明實驗教育期程之延長。另為保障身心障礙、女性或須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學生,爰規定其延長之期間最長為四年。   七、為合理分配教育資源,並避免役男藉由參與實驗教育而逃避兵役之情事發生,爰為第七項規定。   八、第八項定明實驗教育計畫之變更,應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九、第九項定明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程式之補正及屆期未補正之處理。

(1061229 全文修正)

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身心障礙學生使用設施之需求,應予載明)、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學生名冊。   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實驗教育理念。   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完成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人數變更,其變更人數未達原核定學生數三分之一者,應將變更後之學生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免申請許可。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及第九項未修正。   二、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如未於申請書載明係屬身心障礙學生,於需使用學校之設施時,可能造成主管機關及學校就其計畫執行未能及時給予所需資源之情形,爰於第二項第二款增訂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先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註明預定使用學校設施或其他特別需求,以使設籍學校能預為因應。至於無學籍學生因無設籍學校,另於修正條文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規範之。   三、因國民教育階段有年齡限制,倘完成國民教育,不得再重複修習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避免與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有所扞格;至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經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已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之入學資格,且無不得重行就讀之限制,爰參酌上開條文之精神,對於重新申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予限制,將原第七項「完成各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之「各教育階段」修正為「國民教育階段」。   四、因第三項明定團體實驗教育申請時須檢附學生名冊,學生倘有異動之情形,需報計畫變更並經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已造成行政及審議之負擔,爰增訂第八項但書,明定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人數變更未達原核定學生數三分之一者,應將變更後學生名冊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即可。

(1031104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每年提出實驗教育申請之時程,以配合第二十條有關團體、機構實驗教育每學年度應擬訂實驗教學計畫之規定,並利實驗教育申請之審查、補正資料、訪視及許可作業能於開學前完成。   二、第二項定明實驗教育之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事項,包括預定申請使用之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   三、第三項定明團體實驗教育之申請另應檢附之資料。   四、第四項定明機構實驗教育之申請另應檢附之資料。   五、考量學校課程之實施係以學年度為單位作規劃,實驗教育宜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及各教育階段之學制辦理,且為利學生各學習階段之銜接,申請辦理實驗教育可提出中、長期實驗教育計畫,爰為第五項規定。   六、第六項定明實驗教育期程之延長。另為保障身心障礙、女性或須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學生,爰規定其延長之期間最長為四年。   七、為合理分配教育資源,並避免役男藉由參與實驗教育而逃避兵役之情事發生,爰為第七項規定。   八、第八項定明實驗教育計畫之變更,應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九、第九項定明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程式之補正及屆期未補正之處理。

(1061229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及第九項未修正。   二、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如未於申請書載明係屬身心障礙學生,於需使用學校之設施時,可能造成主管機關及學校就其計畫執行未能及時給予所需資源之情形,爰於第二項第二款增訂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先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註明預定使用學校設施或其他特別需求,以使設籍學校能預為因應。至於無學籍學生因無設籍學校,另於修正條文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規範之。   三、因國民教育階段有年齡限制,倘完成國民教育,不得再重複修習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避免與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有所扞格;至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經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已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之入學資格,且無不得重行就讀之限制,爰參酌上開條文之精神,對於重新申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予限制,將原第七項「完成各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之「各教育階段」修正為「國民教育階段」。   四、因第三項明定團體實驗教育申請時須檢附學生名冊,學生倘有異動之情形,需報計畫變更並經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已造成行政及審議之負擔,爰增訂第八項但書,明定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人數變更未達原核定學生數三分之一者,應將變更後學生名冊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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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6 條規定:「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前項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