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權益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各級
主管機關
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組織,協助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並宣導、鼓勵教保服務人員依
工會法
組織及參與工會。
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培育及資格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權益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管理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申訴及爭議處理 §3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