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3條,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組織,並協助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同時宣導和鼓勵教保服務人員根據工會法組織並參與工會活動。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為了提升教保服務的品質,確保教保服務人員可以參與重要事務決策,并保護他們的權益。根據這一條文,主管機關應該提供支援和協助,以確保教保服務人員的組織和活動得以順利進行。 這一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包括《教育法》、《工會法》和相關的政府文件和法律解釋。例如,《工會法》第4條明確禁止教師組織工會,但教師可以依據教師法組織教師會,保護他們的集會和結社權利。此外,《教育人員法》和其他相關法規也可能包含有關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和工作權益的具體規定。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們可以引用這些法律和資料來解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3條的具體內容和目的。我們可以使用最新的版本,確保所引用的資料和法規是最準確和最相關的。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幼兒園任用或僱用者,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資遣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公立托兒所、公立幼稚園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僱用期間、擔任工作內容與工作標準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組織,協助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並宣導、鼓勵教保服務人員依工會法組織及參與工會。 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第二項之「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第二項之「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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