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2條可以解釋如下: 1.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事項,應依照以下相關法規辦理: - 勞動基準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勞工保險條例 - 就業保險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工會法 - 團體協約法 - 勞資爭議處理法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 其他相關法規 2. 對於私立幼兒園教師的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保險、教師組織等事項,如果在民國100年12月31日之前已按照教師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則仍應繼續依照教師法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2條 - 勞動基準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勞工保險條例 - 就業保險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工會法 - 團體協約法 - 勞資爭議處理法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其他因地制宜等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事項,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私立幼兒園教師之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保險、教師組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修正第一項之「幼兒園」為「教保服務機構」。 三、第二項未修正。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修正第一項之「幼兒園」為「教保服務機構」。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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