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1條規定如下: 1.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幼兒園任用或僱用者,其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即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後,原先的人員仍享有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進修、薪資、保險、保障、結社、退休、福利以及其他相關權益,依原先適用的法令辦理。 2. 前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即原先的人員可以根據改制之前的組織法規進行晉升和銓敘審定。 3. 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幼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待遇、退休、福利及其他相關權益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即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後,原先根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的人員,其待遇、退休、福利和其他相關權益事項,依照原先適用的法令規定辦理。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本身的相關規定。
公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考核、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準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幼兒園任用或僱用者,其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前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幼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待遇、退休、福利及其他相關權益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該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爰第三項參照上開規定體例,並配合該辦法之名稱業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該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爰第三項參照上開規定體例,並配合該辦法之名稱業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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