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機構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下列資訊: 一、人事規章及相關工作權益。 二、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審核之結果。 三、在職成長進修研習機會。 四、參加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權益。 五、勞動權益。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4條,教保服務機構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以下資訊: 一、人事規章及相關工作權益:教保服務機構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的人事規章,包括聘任、解聘、晉升等相關權益。 二、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審核之結果:教保服務機構應告知教保服務人員其資格審核的結果,包括是否通過資格檢定、審核所需的條件等。 三、在職成長進修研習機會:教保服務機構應提供在職教保服務人員進修和研習的機會,以增進其專業能力和知識。 四、參加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權益:教保服務機構應告知教保服務人員有關其組織權益,包括參加教保服務人員組織、申訴和訴訟等相關權益。 五、勞動權益:教保服務機構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的勞動權益保障,包括薪資、工時、休假、保險等。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教保服務機構應制定教保服務人員的人事規章,其中包括教保服務人員的聘任、解聘、薪資、工作權益等相關事項。 根據教育部公告的資訊,教保服務機構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參加專業研習課程的機會,以提升其專業能力和知識。 根據教保服務機構的公告,教保服務人員有權參加相關組織,例如教保服務人員協會,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和福利。 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應保障教保服務人員的勞動權益,包括薪資支付、工時控制、休假制度等。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管理相關事項,以契約明定之。 私立幼兒園教師之聘任、離職及資遣,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教保服務機構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下列資訊: 一、人事規章及相關工作權益。 二、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審核之結果。 三、在職成長進修研習機會。 四、參加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權益。 五、勞動權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序文之「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其餘未修正。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序文之「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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