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 14-2 條
快速跳轉
- 1.專聘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2.專聘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14-2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解釋: 1. 根據第一款,一旦專聘教師聘任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解聘: -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2. 根據第二款,若專聘教師符合第一款所列的情形之一,則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審議。 範例:假設一位專聘教師在偏遠地區學校聘任後,被發現教學不力及違反了聘約內容。根據這兩項違規行為,該專聘教師必須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並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的出席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才能被解聘。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