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法 第 11 條(社會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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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應寬籌社會教育經費,並於各該教育經費預算內,專列社會教育經費科目。 邊遠及貧瘠地區之社會教育機構經費,由上級政府補助之。 各級政府得運用民間財力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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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會教育法第11條規定了有關社會教育經費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廣泛籌集社會教育經費,並在各相關預算中專門設置社會教育經費科目。同時,邊遠及貧瘠地區的社會教育機構經費,可以由上級政府進行補助。另外,各級政府可以運用民間的財力來籌設基金,以推動社會教育的發展。有關運用民間財力籌設基金的辦法則由教育部來制定。 這是一個具體規定了社會教育經費的有關事項的法條。該條要求各級政府在預算中專門列出相關的社會教育經費科目,並且針對邊遠及貧瘠地區的社會教育機構提供補助。此外,政府還可以運用民間財力來籌設基金,以進一步推動社會教育的發展。這樣的規定可以保障社會教育的經費需求,並促進社會教育的均衡發展。 作為一個具有專業知識的法律系教授,我可以引用以下參考資料來支持我的解釋: - 社會教育法(最新修訂版):該法規定了社會教育的基本原則和相關事項,其中包括有關社會教育經費的規定。這本法律文件可以提供我們對社會教育經費的法律依據和背景了解。 - 教育部相關法規解釋文件:教育部可能會針對社會教育法第11條進行相關的解釋或補充說明。這些文件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應用該法條。 - 社會教育機構經費補助相關政策文件:政府相關機構可能會就社會教育機構經費的補助政策進行相關文件的制定和公布。這些文件可以提供有關邊遠及貧瘠地區社會教育機構經費補助的相關信息。 - 政府相關公報或公告:政府可能會在公報或公告中公布相關的社會教育經費相關政策和規定。這些公報或公告可以為我們提供有關社會教育經費的最新信息和官方解釋。 這些參考資料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運用社會教育法第11條的相關規定。然而,為了確保最準確和最具權威性的解釋,我們還應該參考最新的法律文件和公告,以確保我們的解釋符合當前的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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