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法 第 11 條(社會教育經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應寬籌社會教育經費,並於各該教育經費預算內,專列社會教育經費科目。 邊遠及貧瘠地區之社會教育機構經費,由上級政府補助之。 各級政府得運用民間財力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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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應寬籌社會教育經費,並於各該教育經費預算內,專列社會教育經費科目。 邊遠及貧瘠地區之社會教育機構經費,由上級政府補助之。 各級政府得運用民間財力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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