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法 第 12 條(社會教育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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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之實施,應儘量配合地方社區之發展,除利用固定場所施教外,得兼採流動及露天方式等;並得以集會、講演、討論、展覽、競賽、函授或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有效方法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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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法第12條,社會教育的實施應儘量配合地方社區的發展,可以使用固定場所進行教育,也可以採取流動或露天的方式。此外,社會教育可以透過集會、講演、討論、展覽、競賽、函授或運用大眾傳播媒體等有效方法進行。根據這項法條,社會教育的實施方式具有彈性,可以因應不同需要和環境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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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