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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應由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決定之;直轄市立者,應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備案;縣 (市) 立、鄉 (鎮、市、區) 立及私立者,應報請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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