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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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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應由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決定之;直轄市立者,應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備案;縣 (市) 立、鄉 (鎮、市、區) 立及私立者,應報請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法第7條之規定,關於社會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或停辦,有以下幾點解釋: 1.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或停辦,需要經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後做出決定。 2. 直轄市立社會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或停辦,應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備案。 3. 縣(市)立、鄉(鎮、市、區)立及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或停辦,需要報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然後再轉報教育部備案。 根據教育部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事例。例如,某縣市欲設立一所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該機構需要向該縣市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再轉報教育部備案。如果申請合乎要求並經批准,該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就可以正式設立並運作。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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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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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教育法第 7 條規定:「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應由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決定之;直轄市立者,應由直轄市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教育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