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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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應由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決定之;直轄市立者,應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備案;縣 (市) 立、鄉 (鎮、市、區) 立及私立者,應報請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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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法第7條之規定,關於社會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或停辦,有以下幾點解釋: 1.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或停辦,需要經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後做出決定。 2. 直轄市立社會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或停辦,應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備案。 3. 縣(市)立、鄉(鎮、市、區)立及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或停辦,需要報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然後再轉報教育部備案。 根據教育部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事例。例如,某縣市欲設立一所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該機構需要向該縣市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再轉報教育部備案。如果申請合乎要求並經批准,該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就可以正式設立並運作。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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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