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社會教育機構由中央設立者為國立;由直轄市設立者為市立;由縣 (市) 設立者為縣 (市) 立;由鄉 (鎮、市、區) 設立者為鄉 (鎮、市、區) 立;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為私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法第6條,社會教育機構的設立類型根據設立者的不同而有所分別。國立的社會教育機構由中央政府設立,市立的社會教育機構由直轄市政府設立,縣(市)立的社會教育機構由縣(市)政府設立,鄉(鎮、市、區)立的社會教育機構由鄉(鎮、市、區)公所設立,私立的社會教育機構則由私人或團體設立。 例如,根據教育部公布的說明文件《社區大學項目補助計畫辦法》,社區大學屬於一種社會教育機構,由縣(市)立的社會教育機構設立並負責執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社會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