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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會教育機構由中央設立者為國立;由直轄市設立者為市立;由縣 (市) 設立者為縣 (市) 立;由鄉 (鎮、市、區) 設立者為鄉 (鎮、市、區) 立;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為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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