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法 第 5 條(各種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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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視其財力與社會需要,得設立或依權責核准設立左列各社會教育機構: 一、圖書館或圖書室。 二、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 三、科學館。 四、藝術館。 五、音樂廳。 六、戲劇院。 七、紀念館。 八、體育場所。 九、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 十、動物園。 十一、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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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法第5條,政府可以根據財力和社會需求來設立或核准設立各種社會教育機構,包括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音樂廳、戲劇院、紀念館、體育場所、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動物園以及其他相關的社會教育機構。 其中,例如圖書館是一種社會教育機構,它提供人們學習和閱讀的場所,可以翻閱各種圖書、報紙、雜誌等資料。博物館是一種收藏、研究和展示文化和藝術品的機構,它提供觀眾參觀和學習的機會。科學館則是提供科學專題展覽和學習資源的機構,讓人們更深入了解科學知識。藝術館是專門展示和推廣藝術作品的場所,音樂廳則是舉辦音樂會和演出的場所,而戲劇院則是演出劇院劇目的地方。紀念館則是為了紀念重要的歷史事件或人物而設立的場所。體育場所則提供運動場館和設施供人進行體育活動使用。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則是為了提供孩子們遊樂和娛樂的場所。動物園則是收容和展示各種動物的地方。最後,「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機構」則是指其他與社會教育有關的機構,具體內容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 核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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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