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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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應設立社會教育館,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當地社會教育之發展。 直轄市、縣 (市) 應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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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法第4條,直轄市政府應設立社會教育館,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當地社會教育之發展。此條款強調直轄市政府在社會教育領域的責任,其主要職責為推展社會教育事業並協助當地社會教育的發展。同時,直轄市及縣(市)也應該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並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和文化活動。這表示地方政府在教育和文化領域的角色,在提供社會教育服務和文化資源方面是非常重要的。 為了更好地理解此條款,我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社會教育法:社會教育法是台灣的一項法律,目的在於推動社會教育的發展。法律條文對於社會教育的定義、執行機關、任務和權限都有詳細的規定。 根據以上資料,社會教育法第4條要求直轄市政府設立社會教育館,並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同時也要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提供社會教育和文化活動。這些措施旨在加強社會教育的推廣和提供多元化的文化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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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