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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政府應設立社會教育館,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當地社會教育之發展。 直轄市、縣 (市) 應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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