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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3專管單位及專任工作人員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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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專管社會教育行政單位,並得置專任社會教育視導工作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法第3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立專門負責社會教育行政的單位。此外,他們也可以聘任專職社會教育視導工作人員。這些專任工作人員將負責監督和指導社會教育相關的工作。然而,我沒有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例子來說明這條法規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情況。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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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教育法第 3 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專管社會教育行政單位,並得置專任社會教育視導工作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教育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