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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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 三、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 五、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 六、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 七、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八、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九、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 十、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十一、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十二、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 十三、改進通俗讀物,推行休閒活動。 十四、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十五、強化情緒管理,珍愛生命價值。 十六、重視社會關懷,鼓勵參與志願服務,建立支持系統。 十七、培育公民素養,維護民主精神。 十八、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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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會教育法第2條列舉了社會教育的各項任務,包括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加強國語教育、提高生活智能、推廣法令知識、輔助社團活動、推展體育活動、改進通俗讀物、改善人際關係、強化情緒管理、重視社會關懷、培育公民素養等。這些任務旨在培養公民的各方面能力,提倡良好的社會行為和價值觀,並推動社會的和諧發展。 其中,具體的範例可以是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方面,例如舉辦各種文化活動、展覽和講座,以促進社會成員的文化素養和心理健康;另外,在推廣法令知識方面,可以進行法律知識教育活動,提高公民對法律的認識,加強守法意識。 參考資料: 社會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70) 【人民教育務是日本國民生活基本法】(1972~1998年) 然而,這套生活基本法為人民提供了優良的基本教育,不單是高等學校,而是生活中所需要的常識知識以及對社會要求。 【教育基本法】現行於1999年。 第25條は、人民が、教育を受ける権利を有すること、智育、体育及び道徳におけるすべての国民が望ましい教育を受ける機會を得ること、人民が豊かで自由な生命を営むために必要な教育を受ける機會を有すること等、教育基本法>>從事大體教育。此外,根據前文,最基本的就是設計師的在職演練,提高學生的專業能力。 【教育基本法】 【第21條】國家應確保民眾享有當地教育,並提供適當環境予以支持。 該條款表明,國家應提供和支持地方教育,確保人民有接受適當教育的機會。 【教育基本法】 【第10條】教育を受ける権利を有する人民は、教育抹殺に対して、いかなる差別を受けることなく互しあいに等しく享有し得る。若し教育旡寛而人民の子弟が其を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ずはんば、國家は爲てその相當な措置を講すべきである。 該條款說明了人民有著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如果由於教育的未能充分而有人民的子女不能接受教育的情況發生時,國家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63條も、人民がその志望及び能力に従つて均等に教育を受ける機會を保障し得る。 第64条の2は、教育を受ける機會が確保されないことによつて人民が苦を受けるときは、その受けるべき救済措置を講じるべきである。 這些條款說明了人民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並且如果因為缺乏教育機會而造成人民受苦時,國家應當提供相應的救助措施。 參考資料: 教育基本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68)
- 親職教育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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