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法 第 1 條(制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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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依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以實施全民教育及終身教育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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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法》第1條的規定,社會教育的宗旨是基於憲法第158條和第163條的規定,旨在實施全民教育和終身教育。根據這一宗旨,社會教育的目標是確保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和學習的機會,以達到個人的成長、發展和福祉。社會教育可以提供各種形式的教育和學習機會,包括非正規教育、職業培訓、文化體驗、運動健身等,以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社會教育的核心價值是鼓勵並促進個人的自主學習、自我實現和社會參與,並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可參考資料:《社會教育法》、憲法第158條和第163條的相關解釋和解釋書。
- 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8 條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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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