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推行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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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得設國語指導員若干人,負責指導轄區內學校及社會之國語及注音識字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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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語推行辦法第3條的規定,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可設置一定數量的國語指導員,負責指導所轄區內學校和社會進行國語和注音識字的推行工作。這些指導員的職責包括教導和指導教師和學生使用國語和注音識字,以確保推行工作的順利進行。他們可能會提供培訓、資源和指導,以幫助學校和社會進行國語教育工作。例如,他們可以與教師合作,開設專題研習班,教授使用正確的國語和注音識字方式,或者與學校合作,提供相關的教學資料和課程規劃。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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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