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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推行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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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得設國語指導員若干人,負責指導轄區內學校及社會之國語及注音識字推行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語推行辦法第3條的規定,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可設置一定數量的國語指導員,負責指導所轄區內學校和社會進行國語和注音識字的推行工作。這些指導員的職責包括教導和指導教師和學生使用國語和注音識字,以確保推行工作的順利進行。他們可能會提供培訓、資源和指導,以幫助學校和社會進行國語教育工作。例如,他們可以與教師合作,開設專題研習班,教授使用正確的國語和注音識字方式,或者與學校合作,提供相關的教學資料和課程規劃。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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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推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語推行辦法第 3 條規定:「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得設國語指導員若干人,負責指導轄區內學校及社會之國語及注音識字推行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語推行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