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推行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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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師範學校,應設國語科目,講授並練習國語及注音符號之應用,並得設國語科或國語專修科,培養國語師資及國語推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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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语推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各级师范学校应设立国语科目,教授和训练学生国语和注音符号的应用,并且可以设立国语科或国语专修科,培养国语教师和国语推行人员。 根据此法规定,师范学校在教育过程中应将国语和注音符号的应用作为重要的学科,并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培训。此外,学校还可以设置国语科或国语专修科,以培养更多的国语教师和推进国语推行的人员。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國語文推行委員會官方網站 - https://www.edu.tw/Content_List.aspx?n=9D81ED1CE3AB3560 2. 國教院國語審議委員會法規資料庫 - 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pagesize=10&pcmlid=2da79f73-b353-e311-8b52-c5ca4ef11d1d&q=國語推行辦法 3. 國立國語教育研究院官方網站 - https://www.nmle.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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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